國務院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重要修訂,其中明確了業主在特定情形下有權暫停或拒繳物業服務費用,并進一步強化了物業企業的責任。新規旨在平衡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的權責關系,推動物業服務市場規范化、透明化發展。以下是新規中業主可合法行使權利的八種主要情形:
- 物業服務合同未生效或已終止:若物業企業在未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有效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未續約的情況下強行收費,業主有權拒繳。
- 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物業企業未履行保潔、安保、綠化維護、公共設施維修等合同約定的基本服務內容,業主可暫停繳費直至服務恢復。
- 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未經業主大會或相關部門批準,物業單方面提高物業費屬于違規行為,業主可拒繳超額部分。
- 公共收益未依法公示或分配:小區廣告、停車費等公共收益若未定期公示或未按約定比例返還業主,業主可主張抵扣物業費。
- 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處理:如消防設施失效、電梯長期故障等涉及安全的問題,經書面催告后物業未整改,業主可暫停繳費。
- 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物業企業違規占用公共區域、限制業主正當權利(如安裝充電樁)等行為,業主可依法維權并暫緩繳費。
- 服務標準嚴重不達標:經第三方評估或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服務質量低于合同約定標準,業主可要求減免費用。
- 違規催繳行為:物業企業通過斷水斷電等非法手段催費,業主不僅可拒繳,還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值得關注的是,新規還引入了“倒找錢”機制:若物業企業因管理失職導致業主財產損失(如車輛被盜、房屋漏水未及時維修等),經協商或司法裁定后,物業需承擔相應賠償,實際可能形成向業主“返款”的情況。
專家提醒,業主行使權利時應注意保留證據(如照片、書面通知、溝通記錄等),并優先通過業主委員會或街道社區協調解決糾紛。新規的實施將倒逼物業企業提升服務質量,促進社區治理的良性循環。隨著物業管理行業監管的強化,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的結合有望成為小區管理的新常態。